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绍兴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推行“阳光工程”,贯彻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原则,并同意广大考生及其父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名:绍兴文理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标码:
10349,浙江代码:0022。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种类: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字:绍兴文理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址:
校本部:浙江绍兴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浙江绍兴越城区城南大道900号。邮编312000。
上虞校区:浙江绍兴上虞区东山路368号,邮编312300。
兰亭校区:浙江绍兴柯桥区兰亭镇,邮编312045。
第九条学校介绍:
学校位于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绍兴。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9年创办的山会初级师范学堂,鲁迅先生曾出任学堂监督(校长)。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1.5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含国际留学生)1500余人。拥有教职工18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100余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近500人、博士学位教师近500人。
学校是硕士学位授与单位,拥有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7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省一流学科(B类)6个,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国际科学排名全球前1%。现有本科专业63个,涵盖九大学科门类,拥有特点专业3个、一流专业2个、省级重点(优势、特点)专业23个、省一流专业9个,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8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3个、省级高校思政工作室2个。
学校坚持走国际化办学的道路,先后与23个国家(区域)的60余所高校打造校际合作与交流关系。推行优势教育项目输出策略,在9个国家设立国外“兰亭书法学堂”。
学校秉持“崇尚学术、师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秉承“修德求真”的校训,遵循应用型高校办学的基本规律,坚持水平为重、人才为本、特点为上、协同为要的进步方针。现在,学校正在积极推行“三个步骤”进步策略,全方位提高办学水平和层次,努力朝着特点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目的迈进。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情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推行招生及其有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十二条绍兴文理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推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5-88342357。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按教育部需要,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一)浙江招生
1.普通类专业招生:按考生高考考试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率为1:1。
2.三位一体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录取政策根据《绍兴文理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实行。
3.美术类专业招生:认同浙江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率为1:1。
4.音乐类专业招生:认同浙江音乐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率为1:1。
5.体育类专业招生:认同浙江体育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率为1:1。
体育特招生:根据《绍兴文理学院2021年体育专业特招生招生简章》的规定实行。
6.面向中职单独考试招生: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率为1:1。
(二)省外招生(非浙江)
1.普通文理科(普通类)专业招生
学校实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率。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方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第一专业志愿难以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难以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新高考考试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及调剂录取的专业(类)均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美术类专业招生
认同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各省投档规则投档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招生计划1∶1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考试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高考考试专业总分×100×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录取。
3.体育类专业招生
认同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按各省投档规则投档录取。
(三)特殊类专业——书法学(师范)专业招生
1.专业校考省份(浙江)
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浙江书法学专业有关艺术类本科同批次最低分数线的首要条件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考试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录取。
2.专业省统考与校际联考省份(非浙江)
认同各省专业省统考与校际联考成绩,按各省投档规则投档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招生计划1∶1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考试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高考考试专业总分×100×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认可并实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拟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其中四川少数民族加分项目低于20分。
第十七条外语语种需要: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非英语专业学生入学后,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开设大学英语、大学日语,供学生选读。请考生慎重考试报名。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需要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的规定实行。对《指导建议》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实行。
第十九条学校对单科成绩无需要。
第二十条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孩比率无特殊需要。
第二十一条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依据学买卖愿自主选择专业。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情
第二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公告书,按学校相关需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低于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察,审察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察发现新生的录取公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质状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存活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紧急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情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收费严格根据浙江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规范实行。
本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物价部门核定的怎么收费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新生入学时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根据大类中学费收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成本,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实行。高职(专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
住宿费依据浙江物价部门核定的怎么收费,按不一样的住宿条件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健全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还设有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爱心奖学金,与卓越奖学金、明华人才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20余项,单项金额可达8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视学生个性进步,创造条件扩大学生的学习选择权。为学生提供转专业的机会,每专业净转入学生数保持在该专业新生入学人数的20%,同时提供辅修专业的机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成本。任何以“绍兴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联系方法
联系部门: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绍兴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邮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8345555,88364492(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usx.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sx.edu.cn
公众号:绍兴文理招生在线(sxwlzsb)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同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